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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8号——同“塞黑”之间有效的双边条约和协定在中塞间、中国和黑山共和国之间继续有效

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8号
2007-03-21

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8号——同“塞黑”之间有效的双边条约和协定在中塞间、中国和黑山共和国之间继续有效

【发布部门】 海关总署【发布文号】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8号
【效力级别】 部门规范性文件【时效状态】 现行有效
【发布日期】 2007-03-21【实施日期】 2006-06-14
【法律话题】 税务 ; 对外贸易【产业领域】 公共管理

海关总署公告

(2007年第8号)

接外交部通知,2006年6月3日黑山共和国宣布独立后,6月5日塞尔维亚共和国宣布继承塞尔维亚和黑山(简称“塞黑”)的国际法主体地位,6月14日中国政府宣布中国同“塞黑”之间有效的双边条约和协定在中塞间继续有效,双方享有和承担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不变。7月6日,中国政府与黑山共和国政府商定,在中国与“塞黑”间的所有双边条约和协定在中国和黑山共和国之间继续有效。

鉴此,自2006年6月14日起,对进口原产于塞尔维亚共和国的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;自2006年7月6日起,对进口原产于黑山共和国的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。“塞黑”的国别及统计代码“349”停止使用。增设国别塞尔维亚(the Republic of Serbia),其统计代码为“358”。增设国别黑山(the Republic of Montenegro),其统计代码为“359”。

本公告发布前已征收税款应按本公告规定予以调整。

特此公告。

二○○七年三月二十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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